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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針對告證券公司給個想法
那是營業員的個人行為
與證券公司毫於關聯
要告證券公司,那你要告什麼罪?
"管理不當,監督不週,付連帶之責"
請問一下,營業員的私底下的私人行為
證券公司如何管理和監督
如果你能提出強而有力的說辭
那證券公司還是無罪
因為憲法保障基本人權
所以公司除了在工作範圍內
對員工有約束力外
員工個人私底下的行為,公司無法控制
況且我記得未上市新認購權證
那個扣款也是直接從客戶的證券銀行帳戶扣款
不然也是匯入新光證券的相關帳號
哪有可能會匯到私人帳號去
這過程從頭到尾,都與新光證券無關
所以他也無法知道你們之間所正在進行的交易
所以他要如何負監督、管理員工之責


要匯到私人帳號
就這一點
你就忽略了一位自然人應有的注意
光是這點,你們要告新光證券就站不住腳囉
是你們自己的疏失,與新光證券何干
當時你們為何沒有疑問
打電話或到公司向新光證券查證呢?

此事件中,新光證券也是受害者
損失的是商譽
不過這種事,證券業常發生,早已見怪不怪
況且公司沒有其他金錢上的任何損失
那他當然小事化無,當作什麼事都沒有發生
畢竟打官司,需要耗費人力跟物力
既然整件事都與他無關
那他當然不淌這趟混水
況且社會上詐騙事件太多
誰知道,是不是你們反過頭詐騙新光證券
看看能不能唬成,嚇壞證券公司
讓他們拿出適當的封費口
換句話說,即變相勒索啦
當然新光證券衡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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